独家!本周最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2月第2周)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2.06-2021.02.14)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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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2.06-2021.02.14)
公司
事件
备注
第一创业
股东华熙听宇补充质押450万股,占总股本的0.11%
华熙听宇持股7.74%
国海证券
国海创新资本出资1.5亿元设立国海国创千金医药投资基金
国海创新资本为国海证券全资子公司
国泰君安
持有上海证券股权变更为24.99%
解决同业竞争
国信证券
7家股东解除限售6.27亿股,占总股本的6.52%
2020年完成定增14.12亿股
西南证券
为西证国际拟发行1.78亿美元三年期美元债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西南证券间接持股74.10%
兴业证券
为兴证国际拟发行3亿美元三年期美元债券提供担保
兴业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兴证香港间接控股兴证国际
中泰证券
设立战略客户部、督查室
-
东莞证券
IPO申请文件恢复审查
-
华创阳安
股东刘江完成集中竞价减持1,080.06万股,占总股本的0.62%
刘江目前持股0.20%
哈投股份
股东中国华融拟集中竞价减持4,161.14万股,占总股本的2%
中国华融目前持股10.51%
华鑫证券
拟转让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39%股权
华鑫证券目前持股49%
华鑫证券
拟转让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36%股权
华鑫证券目前持股36%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第一创业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熙昕宇)将所持4,500,000股用于向平安证券补充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1.38%,占总股本的0.11%。目前华熙听宇持股7.74%,质押158,17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8.64%,占总股本的3.76%。
国海证券全资子公司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海创新资本)与公司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株洲国投)、株洲市国投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创投)、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千金药业)及湖南千金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千金投资),共同出资设立株洲市国海国创千金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国海国创千金医药投资基金)其中,国海创新资本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占国海国创千金医药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为19.95%。
上海证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要求及有关国资管理规定完成了验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新增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手续,并领取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国泰君安持有上海证券的股权比例变更为24.99%,上海证券不再为控股子公司,国泰君安与上海证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已解决。经初步测算,上海证券定向增资将为本公司产生收益人民币11.57亿元,最终数据以审计确认为准。
国信证券于2020年8月向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共计1,412,429,377股,总股本由8,200,000,000股增至9,612,429,377股。2021年2月18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资产)、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万和证券、厦门国贸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国贸)、东海证券共7家股东解除限售627,118,644股,占无限售条件股份的7.6478%,占总股本的6.5240%。
西南证券作为担保人于2021年2月9日与纽约梅隆银行伦敦分行签订了《担保契约》,为境外控股子公司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证国际证券)拟发行金额为1.78亿美元,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4.0%的美元债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人西证国际证券为西南证券全资子公司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证国际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西南证券通过西证国际投资间接持有西证国际证券74.10%的股权。
兴业证券境外控股公司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证国际)拟发行金额3亿美元,期限三年,票面利率2%的美元债券。兴业证券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信托人)签订担保协议,为兴证国际在本次债券项下的全部偿付义务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兴业证券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兴证香港)间接控股兴证国际。兴证国际为H股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
中泰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同意公司设立战略客户部、督查室。
证监会依法对东莞证券提交的《关于恢复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华创阳安股东刘江先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完成减持10,800,600股,占总股本的0.62%;减持总金额148,830,246.20元,当前持股3,540,500股,占总股本的0.20%。刘江先生为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泓置地)、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燃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此前持股4.99%。
为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华鑫股份拟通过由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39%的股权,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的股权。转让后,华鑫证券仍持有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10%的股权,不再持有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股权。
哈投股份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融)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1,611,410股,不超过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中国华融持有哈投股份218,697,516股,占总股本的10.51%,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1.01-2021.02.14)
单位:亿元
券商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安信证券
94.19
24.08%
32.57
48.83%
财通证券
64.85
30.95%
22.49
20.08%
长城证券
-
-
14.49~15.87
46%-60%
长江证券
77.85
10.70%
20.83
25.09%
东北证券
66.32
-16.77%
13.25
31.56%
东方财富证券
45.95
77.12%
28.94
104.14%
东方证券
231.31
21.41%
27.23
11.82%
东莞证券
24.48
23.89%
7.62
23.30%
东海证券
21.21
50.00%
8.18
460.27%
东吴证券
-
-
6.13-6.83
59.09%-65.84%
第一创业
-
-
7.70-8.21
50%-60%
光大证券
157.76
56.86%
24.15
325.21%
广发证券
291.15
27.64%
100.42
33.20%
国都证券
16.01
14.60%
7.68
42.49%
国海证券
45.31
27.27%
7.27
49.09%
国泰君安
351.95
17.51%
111.02
28.54%
国盛证券
17.83
3.24%
1.50
-62.59%
国元证券
45.80
43.17%
13.61
48.75%
恒泰证券
-
-
4.73
-36.18%
红塔证券
-
-
-
68.36%~78.78%
华林证券
-
-
8.91-8.31
81.26%-88.05%
华鑫证券
15.73
103.33%
5.59
316.13%
江海证券
16.89
12.45%
1.05
-43.24%
民生证券
36.31
35.09%
9.16
71.95%
南京证券
23.67
7.49%
8.10
14.14%
山西证券
-
-
7.40-8.05
45.00%-57.75%
太平洋证券
-
-
-7.5~-6.5
由盈转亏
天风证券
-
-
4.32-5.01
40.27%-62.92%
五矿证券
17.97
30.60%
4.55
42.63%
西部证券
-
-
10.01-11.41
63.99%-86.93%
湘财证券
15.53
11.81%
5.33
34.94%
兴业证券
-
-
37-41
110%-130%
银河证券
237.61
39.44%
72.44
38.55%
英大证券
8.98
12.69%
2.99
110.32%
粤开证券
8.96
8.47%
1.42
24.56%
浙商证券
106.12
87.51%
16.27
68.18%
中航证券
15.98
28.15%
5.84
39.71%
中金财富
-
-
22.70
247.43%
中金公司
-
-
68.28-75.52
61.08%-78.18%
中山证券
12.56
1.62%
2.53
10.00%
中泰证券
103.55
6.55%
27.21
20.95%
中信建投
233.51
70.53%
95.09
72.85%
中信证券
543.48
25.98%
148.97
21.82%
中银证券
32.44
11.6%
8.83
10.6%
中原证券
-
-
0.96-1.51
388.52%-482.47%
券商
事件
备注
华泰证券
2021年1月累计新增借款491.57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37.18%
目前借款余额为2,417.21亿元
中泰证券
2021年1月累计新增借款74.98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1.72%
目前借款余额为589.00亿元
太平洋证券
诉江苏隆明股质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昆明中院裁定中止执行
此前以*ST环球1,879.91万股抵债
太平洋证券
诉深圳阜财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昆明中院裁定以深圳阜财持有的美都能源1,622.76万股抵债340.78万元
涉诉本金1亿元
太平洋证券
诉西藏联尔股质纠纷案,最高法院驳回被告上诉
涉诉本金2亿元
太平洋证券
诉先锋亚太等股质违约案,昆明中院受理申请,立案执行
涉诉本金9,251万元
太平洋证券
诉新华联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北京第三中院判决被告偿还本息
涉诉本金7,300万元
华创证券
代浦发股票宝45号诉当代文化、厦门当代资产股质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偿还本息
涉诉本金10亿元
华创证券
代鑫羊54号诉何巧女、唐凯案,双方上诉至贵州高院
涉诉本金6.5亿元
江海证券
诉萧然工贸等股质违约案,杭州中院裁决被告偿还本息
涉诉本金26,780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国元证券发布2020年业绩预告,因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及国元国际、国元创新和国元期货等控股子公司经营效益同比增幅较大,在抵减较大金额减值损失后,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48.75%。2020年末,总资产同比增长9.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同比增长24.26%,主要为市场转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增加以及公司年内实施配股增加资本金所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比上年末降低4.17%,主要因年内实施现金分红,以及公司配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稀释所致。
截至2021年1月底,华泰证券借款余额为2,417.21亿元,2021年内累计新增借款491.57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37.18%。其中银行贷款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264.95亿元,主要是短期借款增加所致;债券余额增加193.10亿元,主要是发行公司债券所致;其他借款(包括收益凭证、收益权转让、黄金租赁等)余额增加33.52亿元,主要是收益凭证等规模增加所致。
截至2021年1月底,中泰证券借款余额为589.00亿元,2021年内累计新增借款74.98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1.72%。其中银行贷款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26.54亿元,主要系短期借款余额增加所致;应付债券及应付短期融资款余额增加48.45亿元,主要系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收益凭证等所致;其他借款余额较2020年末减少0.01亿元。
太平洋证券诉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隆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案。此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隆明持有的*ST环球合计18,799,167股股票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执恢3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股票抵偿,现已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执恢3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太平洋证券诉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深圳阜财)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深圳阜财持有的16,227,582股美都能源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执恢3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深圳阜财持有的美都能源无限售流通股16,227,582股股票以一拍保留价3,407,792.22元抵偿给公司。
太平洋证券诉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藏联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西藏联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创证券代浦发股票宝45号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当代文化)、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当代资产)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当代文化向原告华创证券支付融资本金10亿元及相关利息、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逾期解除限售的违约金;被告当代文化、厦门当代资产支付2018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未付利息;原告华创证券对被告当代文化提供质押的当代东方股票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华创证券代鑫羊54号诉何巧女、唐凯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原告华创证券和被告何巧女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海证券与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萧然工贸)、徐建初、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马控股)之间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769号之一、[2020]浙01执769号之三):裁决被申请人萧然工贸偿还本金26,780万元,逾期利息2,244.64万元,违约金2,096.87万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江海证券对萧然工贸所持吉华集团股票4685.8万股处置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徐建初、金马控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费用167.06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2.06-2021.02.14)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东方证券
朱静
当选职工董事
东方证券
杜卫华
当选职工监事
东方证券
阮斐
当选职工监事
东方证券
丁艳
当选职工监事
华泰证券
柯翔
当选非执行董事
银河证券
陈共炎
提名为执行董事
银河证券
陈亮
提名为执行董事
银河证券
刘丁平
提名为非执行董事
银河证券
杨体军
提名为非执行董事
银河证券
刘昶
提名为非执行董事
银河证券
刘志红
提名为非执行董事
银河证券
刘瑞中
提名为独董
银河证券
王珍军
提名为独董
银河证券
刘淳
提名为独董
银河证券
罗卓坚
提名为独董
朱静女士,1969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自1992年7月至1995年5月担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自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担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自1999年3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东方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于2015年2月起担任东方证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杜卫华先生,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现任东方证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副主席、职工监事、工会主席,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东方证券心得益彰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自1984年7月至1998年6月担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自1998年6月至2017年5月担任东方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月至2015年8月担任东方证券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15年8月至2020年2月担任东方证券副总裁,自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担任东方证券职工董事;于2020年1月起担任东方证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于2020年2月起担任东方证券监事会副主席、职工监事。
阮斐女士,1971年生,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监事会秘书、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律检查室主任。自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担任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研究总部研究员,自1998年6月至2005年3月担任东方证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自2005年3月至2012年3月担任东方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自2012年3月至今担任东方证券监事会秘书、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自2012年12月至今担任东方证券纪律检查室主任。
丁艳女士,1979年生,中共党员,经济法学硕士,理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现任公司稽核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自2001年8月至2005年8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银行管理处、办公室科员、副主任科员,自2005年8月至2017年1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秘书处、金融服务二部反洗钱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科长,自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担任东方证券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自2020年4月至今担任东方证券稽核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丁平先生,1962年9月出生,1984年7月自辽宁财经学院基建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7月自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7年6月自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并于1997年12月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刘丁平先生1984年7月至1992年2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干部;1992年2月至1998年7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干部、副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担任宏源信托总经理助理兼深圳总部总经理;2000年6月至2005年1月担任宏源证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及汉唐证券清算组组长;2011年3月至2017年12月担任中信建投非执行董事。2018年2月起担任银河证券非执行董事。
杨体军先生,1966年6月出生,注册会计师,1988年7月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计划统计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7年12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8年7月至1995年1月,历任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厅中企处科员、副主任科员;1995年1月至2002年11月,历任财政部驻吉林专员办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综合处副处长、业务二处处长;2002年11月至2006年1月,担任财政部驻吉林专员办党组成员、专员助理;2006年1月至2012年8月,担任财政部驻吉林专员办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担任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担任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担任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财政部驻大连专员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兼)。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担任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财政部大连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2020年9月至今,担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
刘昶女士,1979年12月出生,注册会计师,200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刘昶女士于2004年8月至2012年3月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审计助理经理、审计经理;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一级经理;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经理;2015年2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高级经理;2020年1月至今,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股权管理二部机构一处高级经理;2020年3月至今,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股权管理二部机构一处处长。
刘志红先生,1966年12月出生,高级经济师,1987年7月毕业于天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刘志红先生于1987年7月至2005年1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建筑经济部贷款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副处长(正处级)、秘书二处处长、信息宣传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三峡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2005年1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建投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其间: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担任中国建投职工代表监事,2007年6月至2011年3月担任中国建投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2009年12月至2016年1月,担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其间: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兼任建银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担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监事长;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担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正职级);2019年9月至今,担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担任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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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点评
东方证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选举朱静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将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第五届董事会;同时,会议选举杜卫华先生、阮斐女士、丁艳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将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
华泰证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柯翔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银河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推荐陈共炎先生、陈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推荐刘丁平先生、杨体军先生、刘昶女士、刘志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推荐刘瑞中先生、王珍军先生、刘淳女士、罗卓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泛海控股第十届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余玉苗,委员:臧炜、刘国升、胡坚、陈飞翔;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宋宏谋,委员:张喜芳、方舟、胡坚、余玉苗;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胡坚,委员:张喜芳、张建军、余玉苗、陈飞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陈飞翔,委员:宋宏谋、张建军、胡坚、余玉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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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2.06-2021.02.14)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2月9日
批复事项: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明确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健全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请说明另类子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另类子公司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你公司提供的另类子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也对相关议事人数有要求。但目前申请材料中拟为另类子公司安排的人数较少,请完善另类子公司人员配备方案。
三、《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风险监控机制。保证风险监控部门能够正常履职,确保风险监控部门可以获得投资业务的信息和有关数据。请说明另类子公司的风险监控机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民生证券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材料接收
高盛高华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汇百川基金
新设基金公司
证监会
受理
中信建投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
证监会
受理
同泰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监会
补正
博时基金
设立境内子公司
证监会
受理
蒙商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补正
财信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材料接收
行家点评
近期,中金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已获证监会核准。华林证券和中原证券公开发行公司债获得证监会批复。民生证券拟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或与其母公司泛海转让股权有关。高盛高华拟变更业务范围,增加另类投资项目。财信证券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2.06-2021.02.14)
七、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新冠疫情期间“蹭热点”,违规披露信息典型案件。2020年2月,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本化学)多次披露子公司为抗疫相关医药中间体主要供应商,并虚构境内外销售客户7家,2017年至2019年相关销售收入实为968万元,夸大为11,548万元,市场份额15%-20%。本案表明,“蹭热点”、夸大其词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严惩。
八、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为使长园和鹰完成业绩承诺,由时任董事长组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重复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本案表明,给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重组参与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中健网农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典型案件。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健网农)采用违规确认收入、虚构客户回款、编造送货单等方法,2016年至2017年累计虚构收入1.6亿元。同时,中健网农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本案表明,新三板挂牌公司要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治理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合规底线。
十、史一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实控人史一兵,指使将万达信息及子公司累计7.4余亿元资金划转至关联方,并调整会计科目予以掩饰,史一兵被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违规信披,依法应予严惩。
十二、兴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履行审计程序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林州重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监盘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林州重机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2亿元,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表明,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核查验证职责,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
十三、大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重要事项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未对销售回款异常等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未发现销售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重要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本案警示,中介机构应当对舞弊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充分关注,严把执业质量关口,否则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十五、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巨额内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健康元)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期间汪耀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联络、接触,与亲属共同控制21个账户买入“健康元”10亿余元,获利9亿余元,被罚没36亿余元。本案表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而且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十七、吴联模操纵市场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资14亿余元,炒作“凯瑞德”股价;同时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发布节奏影响股价,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被处罚没款5.1亿余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切勿触碰操纵市场等违法红线。
十八、远大石化跨市场操纵期货合约案。本案系一起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6年5月至8月,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石化)利用资金优势,控制18个期货账户,大量连续买入聚丙烯期货合约PP1609,同时在现货市场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决远大石化罚没款7.4亿元,董事长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本案表明,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价格,引发市场波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十九、赵艰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责案。本案系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实施“老鼠仓”交易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3年至2017年,赵艰申在财通基金、上投摩根基金任职期间,与其参与管理的4只基金趋同交易39亿余元,非法获利1523万元,涉嫌犯罪。2020年10月赵艰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280万元。本案表明,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准则,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远离利益输送等违法红线。
二十、永安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案。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件。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安信)违反规定,未对83只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上限;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受到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要恪守合法合规运作底线,高度自律,诚信经营。
当事人: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和评估)及袁辉、郭丽珍
事由:当事人执业的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荣联科技)因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泰合佳通)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项目(报告文号为中和咨报字(2020)第BJU3004D001号)存在以下问题:
中和评估预测2020年泰合佳通主要收入来源为技术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76.38%,但底稿未见对该类业务历史业绩、以前年度收入预测实现情况的相关考虑;部分项目收益预测依据不充分,与收益预测相关的重要资料未进行归档。此外,执业中还存在资产组组合划分的相关记录不充分、印花税计算错误、报告未披露新冠疫情对预测的影响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袁辉、郭丽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事由: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国都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子公司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都景瑞)委托他人代持国都证券股权,且长期存续。
二是对国都景瑞风险管控不足,未及时监测、监控和处理子公司风险。
三是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国都景瑞重要情况,作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报送的资料、信息有缺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另类投资业务(项目退出除外)3个月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稳妥处置国都景瑞违规持股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资料、信息。于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北京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当事人:高怀雪
事由:2020年9月10日,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吉艾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9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吉艾科技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由29.66%下降至22.67%,累计下降比例为6.99%。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高怀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邦讯技术)
事由:邦讯技术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2019年度对已决诉讼事项少计提营业外支出及费用合计197.79万元。一是对于已判决但仍作为未决诉讼(或有事项)披露的7起诉讼案件,少计提利息、诉讼费用、违约金合计约81.21万元。二是对于遗漏统计的3起已判决案件,少计提营业外支出20.02万元。三是对于已计提诉讼费、利息支出及违约金的4起诉讼案件,少计提利息或违约金、诉讼费等合计金额为96.55万元。
2,2018年底预提207.4万元辞退福利费用的依据不充分,账务处理不准确,导致2019年多冲销管理费用207.40万元。
3,2019年少计提辞退福利等管理费用合计102.53万元。一是公司本部少计提辞退福利37.98万元。二是子公司上海海纳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纳通)多确认职工薪酬68.23万元,少计提辞退补偿金132.78万元,差额64.55万元应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
4,2019年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部分业务多确认毛利合计47.88万元。一是将对中国移动河南郑州分公司的基站租赁业务作为集成业务核算,多确认毛利10.12万元;二是中国铁塔广西分公司南宁青秀区九洲国际大厦室内分布系统施工项目少结转营业成本37.76万元。
5,对与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的共同借款事项会计处理不准确,在2018年法院已出具裁决结果的情况下,2018年-2019年未根据实际情况恰当确认、列报共同借款引起的预计负债及有关损益。
6,未建立与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2019年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谨慎。
7,对联营企业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威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不谨慎,可回收价值测算依据不足。
8,在产品(工程施工)减值测试不谨慎,在确定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预计实现对外销售将要发生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9,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集成业务收入大量审减未及时入账、集成业务收入确认依据(经运营商签章的初验单)与账面确认的收入不能完全对应、集成项目施工费未及时暂估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当加强财务核算管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樊立、樊志
事由:2017年3月2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持有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方数科)股份比例累计减少6.98%。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6月1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当事人作为持有立方数科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樊立、樊志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隆股份)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科隆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
一是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规范。存在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一、(三)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缺乏对子公司有效的控制制度。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恒泽)未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财务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方面。
一是工程项目核算不准确。2018年与辽宁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已结算的工程转入在建工程及当期损益核算,造成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数据不准确。
二是研发费用资本化依据不足。四川恒泽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研发使用的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予以资本化,多记研发资本化支出,少记研发费用化支出。
三是未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开展减值测试。在对收购四川恒泽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未同步开展对四川恒泽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导致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复核,科隆股份提出的关于抵债商品房核算不准确的申辩意见证监局予以采纳,其他问题的申辩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对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全体董监高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当事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梦网科技)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梦网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健全。
公司坏账管理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材料取得时间晚于计提坏账准备时间。二是未能严格执行公司《坏账管理制度》中有关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标准。三是部分坏账核销未能考虑企业注销系合并因素导致,并可能会带来债务继承。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财务管理薄弱。
(一)个别项目收入确认不合理。
在未取得客户结算对账单确认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上述情形与公司披露的该类业务收入确认标准不一致,同时不符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凭证记载交易事由不准确。
存在个别记账凭证记录与资金划款单注明的用途不一致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相关资产列报不规范。
公司于2019年年报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第七部分“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的第9项“持有待售资产”部分的“其他说明”中,在仅达成意向协议,未作出确定交易承诺,也未规定违反购买承诺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的情况下,就将相关资产转入持有待售资产。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对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全体董监高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当事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尚生态)、王迎燕、赵湘
事由:美尚生态控股股东王迎燕于2020年12月4日被广发证券补充质押4539.37万公司股票,占其所持股份的22.56%,占公司总股本的6.74%。2020年12月14日、12月16日,王迎燕在联储证券办理补充质押共计317万公司股票,占其所持股份的1.5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7%,至此累计质押股份占其持股比例为98.11%。
美尚生态在知悉以上信息后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王迎燕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赵湘作为董秘,知悉上述信息后未勤勉尽责,及时如实披露信息,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王迎燕作为控股股东,未主动将股权质押信息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王迎燕、赵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索普集团)
事由:索普集团2020年12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其在江苏索普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索普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江苏索普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要求”。同时,上述减持行为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泓集团)
事由: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锦泓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致勤和董事、副总经理宋艳俊与一村资本有限公司(简称:一村资本)、昆山威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威村投资)、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共青城朴海)、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朔明德投资)、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爱屋)、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锦绣中和)六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锦泓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当事人:王致勤、宋艳俊
事由: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当事人就锦泓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一村资本、威村投资、共青城朴海、朔明德投资、上海爱屋、锦绣中和六名投资者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
锦泓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锦泓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致勤和董事、副总经理宋艳俊,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当事人作为锦泓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王致勤、宋艳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腾华资产)、黄锦光
事由:2019年1月3日,鑫腾华资产、黄锦光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超控股)披露《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京华山一)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还清。当事人未如期向公司赔偿损失,且未履行任何承诺变更或豁免的审议程序,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协鑫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协鑫集团)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协鑫集团“16苏协01”“16协能债”“16协能02”均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016年9月30日、10月10日、10月24日,协鑫集团将“16苏协01”11.6亿元募集资金转借给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国能)使用,后上海国能于2016年12月21日归还10亿元,2017年1月24日起陆续归还剩余1.6亿元。
2016年11月2日、11月30日,将“16协能债”募集资金7.67亿元、“16协能02”募集资金7.78亿元转借给关联方上海国能使用,后上海国能于2017年1月24日起陆续归还,至2017年9月底前还清。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协鑫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启迪设计)
事由:启迪设计2018年3月完成收购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力达)。嘉力达2017年12月以虚构一笔劳务费的方式,虚增武汉兴业广地冷链项目营业成本1000万元,同时虚增该项目营业收入1427万元,导致虚增净利润401万元,并导致启迪设计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列示金额分别虚增1396.46万元、1322.96万元、1322.96万元。此外,嘉力达相关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对上述违规事项进行认真整改,并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管控,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每日互动)、方毅、朱剑敏、李浩川
事由:2020年12月14日晚,每日互动披露《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司自查发现相关虚假销售合同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影响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
经查,每日互动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不准确,同时存在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的规定。每日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毅、财务总监朱剑敏、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方毅、朱剑敏、李浩川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1年2月18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苏州星火环境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火环境)、侯斌
事由:2020年9月19日,星火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钧健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星火环境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侯斌作为星火环境董事、总经理,在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苏州星火环境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侯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福晟)
事由:福建福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福建福晟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46.23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00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福建福晟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福建福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其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福建福晟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福建福晟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当事人:潘伟明、许幼农、郭阳春
事由: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福晟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福建福晟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未能在2020年8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六建)、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46.23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惠州原合)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00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福建福晟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福建福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福建福晟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公平。潘伟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许幼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阳春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福建福晟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潘伟明、许幼农、郭阳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
事由:大公国际在“16长城01”“16长城02”公司债券评级过程中,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16长城02”首次评级的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时间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执业质量。
当事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
二是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
三是营业部员工王某青知晓客户乔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营业部员工张某睿知晓客户韩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
四是营业部向山东证监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山东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当事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王生物)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海王生物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不到位。
(一)部分关联交易未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度,海王生物与部分关键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深圳市容汇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拆入大额资金的关联交易。海王生物未严格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年报才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
2017年至2019年,海王生物多次股东大会存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规出席或列席、会议记录不完整等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对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海王生物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也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部分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规范。
2017年至2019年,海王生物部分医药商业流通、医疗器械子公司收入确认以出库时间而不是以客户验收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符;部分子公司验收回执单无签收日期,存在跨期确认收入问题。在共管药房销售模式下,海王生物部分子公司存在季度、半年度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部分返利核算不规范。
2017年至2019年,海王生物部分子公司仅在收到或支付返利时入账核算,存在收入成本跨期确认问题;在供应商返利入账时,未考虑返利对未售出存货的影响,全部冲减成本,导致海王生物少计成本,多计利润;将部分应冲减成本或存货的供应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影响了毛利率和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业绩承诺相关核算不规范。
2017年至2019年,海王生物对业绩补偿款的确认和计量未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货币时间价值以及剩余业绩承诺期预期利润的风险等,导致相关或有对价核算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五十二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针对距购买日12个月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的标的公司,海王生物在与原股东协商同意调整收购对价的基础上,直接调整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及商誉原值的核算方法不恰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会计核算相关不规范问题。
2019年,海王生物个别子公司在采用预期损失率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未充分考虑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影响、未严格按披露会计政策对医院客户进行分类,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第十一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海王生物将部分应属财务费用的融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核算,导致相关费用列报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内部控制不完善。
2019年,海王生物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完全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信息系统,仍有20余家子公司使用的财务信息系统与公司主系统不一致。资金支付相关内控执行不到位,多次存在违反制度规定仅有财务总监一人签字审批即对外支付资金的情形;现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个别子公司日现金余额多次大幅超过公司制度规定限额;资金管理不到位,存在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取现、部分现金结算返利管理不足等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债券存续管理不规范。
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海王生物通过一般户划转使用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在募集资金专户中存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2017年至2018年,多次出现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达到规定比例但未依规披露的情形;因统计口径理解差异,导致2018年7月7日披露的借款余额信息不准确。上述公司债券存续管理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海王生物规范运作存在问题,影响海王生物相关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按以下要求开展整改,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
一、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和公司债券存续期规范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强化子公司管控,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四、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管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
当事人:张思民、张锋、刘占军
事由:深圳证监局自2020年7月起对海王生物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号)。
当事人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经理、时任经理,对相关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思民、张锋、刘占军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沈大凯
事由:深圳证监局自2020年7月起对海王生物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号)。
当事人作为海王生物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沈大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奋达科技)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奋达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子公司管控不足,导致财务核算不准确。
收购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诚达)后,奋达科技对该子公司管控不足,未能有效识别富诚达2019年以前固定资产和存货减值情况以及模夹治具财务核算情况,导致财务核算不准确。
二、未调整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情况。
2017年和2018年,富诚达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模夹治具,并按预计产能定期摊销,奋达科技在开发模夹治具当年全额计入损益。针对母子公司长期待摊费用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况,奋达科技在编制2017年和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三、商誉减值测试不谨慎。
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奋达科技主要依赖主观定性分析,缺乏客观资料支持,未充分考虑富诚达无在手订单、生产能力不足等情况,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不谨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奋达科技在规范运作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奋达科技相关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按以下要求开展整改,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全体董监高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业务、资金、财务和人员的管控。
三、应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当事人:肖奋、肖晓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奋达科技存在对子公司管控不足、未调整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情况、商誉减值测试不谨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深圳证监局已对奋达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号)。
肖奋于2010年至今担任奋达科技董事长、2016年至今担任奋达科技总经理,对奋达科技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肖晓于2010年至2020年9月担任奋达科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奋达科技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肖奋、肖晓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中信证券存在以下情形:
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
一是业务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准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未充分关注和核实管理人准入材料。
二是投资监督业务流程存在薄弱环节,部分产品未及时调整系统中设定的监督内容,部分投资监督审核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对投资监督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约束的内控流程不完善。
三是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存在不足,对个别产品季度报告的复核存在迟延。
四是业务隔离不到位,托管部门与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的子公司未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
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三、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以上情形反映出中信证券对相关业务的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2017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处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钟跃
事由:当事人在方正证券益阳长益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未按方正证券要求向营业部报备名下手机号码以及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钟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华融期货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华融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强化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海南局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孙祥春
事由:孙祥春作为华融期货总经理,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制度。华融期货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孙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丁陆夷
事由:华融期货存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丁陆夷作为华融期货首席风险官,未能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违反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对丁陆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川财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债券交易的合规风控管理不到位。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与公司总部异地办公,对长期存在的总部未派驻合规人员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合规风控部对债券交易部门人员系统权限审批及管理较为粗放,对债券异常交易核查的及时性、有效性不足,异常交易处理留痕不完整,对风险问题的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力,员工职务通讯监测针对性、有效性不足。
二是债券交易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混乱。债券交易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三是人员管理不到位,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
四是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部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未实施递延发放。公司对于债券交易部门的考核未按照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暂停新增自营债券投资规模3个月的监管措施,同时责令川财证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四川证监局书面报告。
当事人:王海阳
事由:川财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部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交易标的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当事人作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认定王海阳为不适当人选,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川财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王海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局书面报告。
当事人:王雷宇
事由: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王雷宇作为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存在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逆回购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王雷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拓界公司)
事由:拓界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拓界公司管理的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三、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
四、拓界公司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提供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募资、投资等相关资料文件。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运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林雄
事由:当事人担任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拓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管理的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提供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募资、投资等相关资料文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拓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拓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林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陈水平
事由:当事人担任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期间,拓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拓界公司管理的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拓界公司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提供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募资、投资等相关资料文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拓界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拓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陈水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八大处科技)
事由:八大处科技作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里石)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5月14日至9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10,600,000股,占万里石总股本的5.300%,持股比例自10.025%变动至4.725%。八大处科技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万里石的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网天下)、张锡聪
事由:2020年9月,张锡聪与包莉莉就双方债权债务签订《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张锡聪或其指定付款方需向包莉莉支付550万元。当月,绿网天下代张锡聪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张锡聪作为绿网天下实际控制人,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张锡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行家点评
因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个别资管产品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反映出对相关业务的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国都证券子公司国都景瑞委托他人长期代持股权;未及时监测、监控和处理子公司风险;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国都景瑞重要情况,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另类投资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协会&各地证监局投教相关
(2021.02.06-2021.02.14)
证券业协会:投资者风险提示
券商
仿冒信息
广发证券
非法网站盗用广发LOGO,假冒“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或假冒广发证券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手段,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进行会员制收费的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
假冒网站
http://www.gf56788.com/
https://gp.guangfa889.com/
川财证券
部分交易软件假冒川财证券名义,诱导投资者下载,且存在 “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进行会员制收费的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或涉及场外配资等非法行为的可能性
假冒网站tg.jz0045.com
英大证券
冒用英大证券名称与商标,盗用公开信息并仿冒公司网站,以“英大投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址:www.ygtz66.com和www.hangxi.6852339.cn)等名义从事不法活动
深圳证监局:关于2020年下半年证券基金期货纠纷投诉情况的通报
深圳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
现将2020年下半年涉及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综述
(一)2020年下半年投诉举报总体情况
本期,我局共接收(含“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直转工单)各类咨询、投诉、举报5252件。其中,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有效投诉件共2168件,比2020年上半年增加767件。
从投诉对象看,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1367件,增加641件;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672件,增加92件;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50件,增加12件;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79件,增加23件。
从投诉事项反映的类型看,规范经营问题710件,客户服务问题584件,开销转户问题255件,系统问题211件,从业人员问题113件,佣金纠纷问题76件,申购赎回问题41件,虚假宣传问题27件,服务费问题15件,开平仓问题8件,其他问题128件。
(二)本期投诉焦点
与上半年相比,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有效投诉件增速较快,环比增长54.75%,主要为“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接收的投诉件增速较快,环比增长73.24%。其中,规范经营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交易系统问题本期增加较多。
交易系统问题。主要投诉经营机构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投资者要求给予合理解释。经营机构应加强系统安全工作,确保交易系统平稳正常运行,提高客户体验及满意度。针对平安证券系统异常问题,我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监管提示函,督促其整改,完善信息系统内控管理。
基金募集问题。一是投诉基金经营机构在产品募集期到期日发布募集期延长公告。二是投诉基金经营机构发行的产品未成功参与战略配售,且在封闭期无法赎回。三是投诉基金经营机构发行的产品资金投向与宣传不符,无法提前赎回。基金经营机构应做好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如有变动或突发情况,可提供选择方案供投资者自行抉择。
此外,近期部分投资者反映有不法分子假冒辖区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站和APP,虚构理财产品和投资项目,实施金融诈骗。我局已提示辖区机构提高警惕,采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建立打非监测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相关投诉等切实措施防范类似风险。
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诉处理首要责任情况
本期,按机构首要责任转经营机构办理的投诉件共1968件。其中,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系统转办1949件,我局转办19件。上述事项已办结1807件,其中已达成和解1007件,和解率为55.73%。大部分经营机构在接到转办的投资者诉求事项后,能及时联系投资者沟通,妥善处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本期,我局共处理88件督办工单,其中证券经营机构51件,基金经营机构29件,期货经营机构4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4件。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本期督办工单增加12件,其中证券经营机构增加20件、基金经营机构减少13件、期货经营机构增加2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增加3件。从督办原因来看,一是双方对“和解”理解不一致的55件,主要为经营机构称已联系投资者处理相关投诉事件,沟通时投资者未表示异议,但“12386”热线工作人员回访时,投资者称未和解。二是双方“未和解”投资者申请再次办理或进行调解的19件。三是超时未办理的14件,部分经营机构因人员变动未妥善交接等原因,未及时处理“12386”投诉事项,我局已督促经营机构及时办理。经营机构在办理直转工单时应提供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的证据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至“12386”热线业务系统。经营机构应重视“12386”热线投资者诉求,及时妥善处理直转工单。
三、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及证券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我局收到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1367件,涉及42家证券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客户服务问题468件,开销转户问题255件,系统问题205件,规范经营问题172件,从业人员问题112件,佣金纠纷问题73件,服务费问题4件,其他问题78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深营业部514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深营业部193件(含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深营业部159件。
(二)涉及基金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我局收到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672件,涉及31家基金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规范经营问题512件,客户服务问题73件,申购赎回问题41件,分红问题1件,其他问题45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0件(含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8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9件(含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件)。
(三)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我局收到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共50件,涉及11家期货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规范经营问题15件,客户服务问题15件,开平仓问题8件,系统问题6件,佣金纠纷问题3件,其他问题3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平安期货有限公司17件;中信期货有限公司8件;先锋期货有限公司7件。
(四)涉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问题
本期,我局收到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件共79件,涉及1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客户服务问题28件,虚假宣传问题27件,规范经营问题11件,服务费问题11件,从业人员问题1件,其他问题1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大连华讯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1件;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5件;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12件。
请各经营机构按照“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要求,珍惜自身声誉,发挥内生约束机制作用,持续做好投资者纠纷投诉处理等投保工作,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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